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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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鄂尔多斯市盛威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晟世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与被告甘肃晟世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所签《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 二、被告甘肃晟世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74万元,承担违约金33.7万元。 三、被告甘肃晟世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5万元。 四、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对被告鄂尔多斯市盛威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抵押房产(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诃额伦路盛威大酒店A座10层1001号、1003号、1005号)在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借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六、以上抵押、保证担保责任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享有向被告甘肃晟世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的权利。 七、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7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甘肃晟世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盛威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5 |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