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梅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借款本金39961.73元、利息:5318.93元、滞纳金1677.22元,合计46957.88元(利息等费用计算至2019年2月17日止,2019年2月18日起至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等费用按领用合约所约定另计)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梅县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5
发布日期 2019-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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