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6-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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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湘1122执60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唐经济与被执行人永州市东安荣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0)湘1122民初7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永州市东安荣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唐经济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永州市东安荣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唐经济购买的位于东安一中旁陆家湾农贸市场项目中的第一栋五层23房(现在社区编号1栋1单元302房)商品房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东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已办理完成不动产权证。

本院认为,(2020)湘1122民初7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唐经济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东安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2民初77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裁判日期 2021-06-16
发布日期 202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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