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偿还原告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卡透支本金29,937.66元、利息及违约金9,917.04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之后的利息及违约金按合同约定另计至还清之日止,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30元,公告费700元(原告已预交法院),合计1,3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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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20-10-09
发布日期 20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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