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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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卡透支本金29,937.66元、利息及违约金9,917.04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之后的利息及违约金按合同约定另计至还清之日止,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30元,公告费700元(原告已预交法院),合计1,3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