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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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93453.62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315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收款账号:62×××89,开户行中国建行银行固安永定路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96元,减半收取计304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