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行
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行与被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编号62000496116042424105)提前到期,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10785.3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行支付2020年5月7日至2020年9月1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0500.43元及自2020年9月17日至全部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37%计算);

三、被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承担的判决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5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176元,由被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裁判日期 2021-03-24
发布日期 202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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