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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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 信阳富联盛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信阳富联盛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30日签订的《关于富联盛创业园项目移交部分资产的协议》; 二、被告信阳富联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111396789.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8784元,由被告信阳富联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