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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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峰进出口有限公司 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归还原告***代偿款515559.86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9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被告***、浙江高峰进出口有限公司对不能清偿部分的六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该清偿责任自被告***、***未能按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履行期限自动履行之日起即应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5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被告***、浙江高峰进出口有限公司对其中的六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2-25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