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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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泉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泉支行借款本金803638.46元、利息12312.93元,合计815951.39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1日,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泉支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颖泉区××路××号××#××楼××室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80元,由***、***承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