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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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梅州市明华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18)粤1402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18)粤1402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梅州市明华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04.92元,由原审被告梅州市廉邵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04.92元(已由上诉人***、***预交),由被上诉人梅州市明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