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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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桐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创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隆源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修复款174686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隆源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3855元,减半收取1927.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杭州创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隆源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创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