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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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梅州市梅县区南蓬径大理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原告***房屋受损产生的房屋安全鉴定费、房屋受损情况价格评估费4000元,该款直接支付给第三人梅州市梅县区松口镇人民政府。 二、被告梅州市梅县区南蓬径大理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原告***房屋受损产生的修复费用3679.5元,该款直接支付给第三人梅州市梅县区松口镇人民政府。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判项中的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为114元,由被告梅州市梅县区南蓬径大理石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