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济源市邵原镇大众面粉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济源市邵原镇大众面粉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小麦265.7公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济源市邵原镇大众面粉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4-21 |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