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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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万元;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自2017年5月2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被告***逾期履行上述一、二项,原告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与被告***、***协商将位于巴彦县巴彦镇兴让规划区车库产权证号为156396号(面积19.62平方米)的抵押房地产折价或者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给原告农村信用联社。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