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市分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分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1月28日的借款本金4627.91元、利息573.4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分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贷款结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的贷款本金4627.9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分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500元;

四、驳回原告重庆市分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20
发布日期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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