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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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睿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勇泰酒店有限公司 乌审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勇泰酒店有限公司、乌审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二亿五千九百五十九万六千六百九十九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勇泰酒店有限公司、乌审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支付的逾期利息、违约金(以二亿五千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勇泰酒店有限公司、乌审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勇泰酒店有限公司、乌审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六十五万六千三百九十五元二角四分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五、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勇泰酒店有限公司、乌审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六、上述一、二项扣除已执行到位的一亿六千九百四十三万五千八百二十四元零五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