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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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轩(上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江苏皇马农化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轩(上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3000万元; 二、被告***、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轩(上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分两段计算: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股权转让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6日起至股权回购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江苏皇马农化有限公司对于本判决第一、二项主文项下被告***、被告***、被告***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江苏皇马农化有限公司在承担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被告***、被告***追偿; 四、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江苏皇马农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轩(上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股权转让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 五、被告***、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轩(上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1.2万元; 六、驳回原告华轩(上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000元,由原告华轩(上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负担7455元(已交纳);由被告***、被告***、被告***负担28154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被告***、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