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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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伟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麻家畜禽养殖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麻家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伟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20,000元; 二、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麻家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伟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以3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5日至2018年4月3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为比率计算); 三、***、***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2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上述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在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5日至2018年4月3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为比率计算的违约金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2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上述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在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5日至2018年4月3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为比率计算的违约金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麻家畜禽养殖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北京伟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债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80元,由北京伟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16元(已交纳),由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麻家畜禽养殖有限公司负担7264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1010元,由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麻家畜禽养殖有限公司负担(北京伟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麻家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北京伟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