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与被告***于2016年10月21日签订的《个人消费普通借款合同》(编号440800043-0172-20161618388)自2019年5月10日起解除;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借款本金95648.57元及应计利息[利息计至2019年3月10日为2661.13元,此后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个人消费普通借款合同》(编号440800043-0172-20161618xxx)中的约定另计,其中合同约定的各分期借款在各分期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按借款利率计,超过借款期限的按逾期借款罚息利率计];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对被告***名下位于潮州市湘桥区新桥东路新泽里七幢xx2号房(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潮房字第××号)的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