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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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2,955.4元和支付利息(自2020年11月2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第一项债务向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6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