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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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宁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尾欠借款3000元,并自2015年6月7日起按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给付利息,至还清尾欠本金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6元,由原告负担1281元,被告***、***负担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989元,被告***、***负担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