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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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28000元并从2020年2月1日起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以528000元为基数,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8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360元,由被告***承担5320元;保全申请费352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