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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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327执731号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27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敖强申请执行王明辉、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第三分公司、凤冈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内容为:由四被执行人支付敖强工程款1,736,527.8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0,817元,并承担执行费19,765元。执行中,本院从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第三分公司银行账户上扣划3,66,068.58元,从凤冈县扶贫开发办公室银行账户上扣划1,736,527.84元,执行到位案款共计2,102,596.42元(其中工程款1,736,527.84元、利息257,110.8元、迟延履行金68,375.78元、案件受理费20,817元、执行费19,765元)。因申请人敖强在本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履行标的共计1,077,527元,本院转移分配案款至上述执行案件为其履行案款共计1,077,527元,并缴纳本案执行费19,765元。 另因敖强未申报税费,国家税务总局凤冈县税务局函请本院要求暂停支付敖强案款351,307.79元;本院(2021)黔0327执保94号案件已保全敖强的案款653,996.63元。 本案申请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日期 | 2021-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