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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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盛绿能(元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因远镇因远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华盛绿能(元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签订的《生产合作协议》; 二、由被告华盛绿能(元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因远镇因远社区居民委员会借款本金555556元,并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20日的利息25061元,两项合计580617元,2020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因远镇因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16元(原告已全额预交),减半收取计4808元,由被告华盛绿能(元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不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