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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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缙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透支本金26750元,利息1579.88元,共计人民币28329.88元;并从2019年12月31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5‰另行计付26750元的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254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16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