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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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嵊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嵊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浙江嵊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山支行借款本金199507.53元,并支付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包括罚息、复息); 二、被告***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0元,减半收取2605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2-27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