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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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张家港创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6万元及利息(以196万元为基数,其中自2019年7月12日起自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以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张家港创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76元减半收取133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388元,由原告负担1031元,由被告***、张家港创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7357元。限被告***、张家港创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诉讼费17357元汇入本院诉讼费账户(账户详情见本判决所附《当事人须知》中诉讼费用之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日期 | 2021-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