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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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唐支行 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归还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唐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支付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的积欠利息39476.25元,并支付借款本金300万元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16元,减半收取计155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20558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