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其他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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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泰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泰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39439.88元(以已付购房款385796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按年利率4.75%×130%计算),以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通过本院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新泰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8元,原告***负担768元,被告新泰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60元;财产保全费920元由被告新泰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6-04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