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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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高菜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支付2001年、2002年、2009年、2011年、2012年及2014年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款合计3200元及利息(利息按以下时间及标准分段计算后合计:①以200元为基数,从2001年1月16日开始计算至还清之日止;②以200元为基数,从2002年1月31日开始计算至还清之日止;③以500元为基数,从2009年1月20日开始计算至还清之日止;④以300元为基数,从2009年9月28日开始计算至还清之日止;⑤以500元为基数,从2011年1月26日开始计算至还清之日止;⑥以500元为基数,从2012年1月18日开始计算至还清之日止;⑦以1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23日开始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按照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高菜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承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还给原告)。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日期 | 2021-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