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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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对二被执行人宋少平、侯甫所有的位于禹州市坪山永和苑22幢1单元1-604室房地产(房产证号:20××75号)的查封。 二、解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对宋少平、侯甫所有的位于禹州市坪山永和苑22幢1单元1-604室房地产(房产证号:20××75号)的抵押权。 三、禹州市坪山永和苑22幢1单元1-604室房地产(房产证号:20××75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买售之日起归买受人方少辉(身份证号:4110811973××××××××)所有。 四、买受人方少辉(身份证号:4110811973××××××××)可持本裁定书到禹州市不动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日期 | 2021-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