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6-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事案件执行
法院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二被执行人宋少平、侯甫所有的位于禹州市坪山永和苑22幢1单元1-604室房地产(房产证号:20××75号)的查封。

二、解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对宋少平、侯甫所有的位于禹州市坪山永和苑22幢1单元1-604室房地产(房产证号:20××75号)的抵押权。

三、禹州市坪山永和苑22幢1单元1-604室房地产(房产证号:20××75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买售之日起归买受人方少辉(身份证号:4110811973××××××××)所有。

四、买受人方少辉(身份证号:4110811973××××××××)可持本裁定书到禹州市不动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1-03-25
发布日期 202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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