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690000950008的逾期借款本金501.16元、逾期利息7.53元、逾期罚息15.05元、逾期复利0.37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690000950005的逾期借款本金668.33元、逾期利息9.8元、逾期罚息20.39元、逾期复利0.49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690000950009的逾期借款本金668.33元、逾期利息12.5元、逾期罚息16.89元、逾期复利0.44元;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690000950011的逾期借款本金404.72元、逾期利息8.01元、逾期罚息9.64元、逾期复利0.26元; 五、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690000950010的逾期借款本金668.33元、逾期利息13.23元、逾期罚息15.93元、逾期复利0.42元; 六、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690000950015的逾期借款本金970.58元、逾期利息11.86元、逾期罚息8.96元、逾期复利0.22元; 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690000950025的正常借款本金4479.65元逾期借款本金634.35元、逾期利息106.91元、逾期罚息2.73元、逾期复利0.46元; 八、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690000950027的正常借款本金4649.11元、逾期借款本金564.19元、逾期利息109.68元、逾期罚息2.43元、逾期复利0.47元; 九、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690000950028的正常借款本金5179.28元、逾期借款本金724.91元、逾期利息123.63元、逾期罚息8.7元、逾期复利1.86元; 十、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690000950029的正常借款本金5213.3元、逾期借款本金823.48元、逾期利息190.22元、逾期罚息17.57元、逾期复利4.34元; 十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690000950030的正常借款本金2751.23元、逾期本金1309.37元、逾期利息119.71元、逾期罚息27.95元、逾期复利2.95元; 十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690000950031的借款正常借款本金5179.28元、逾期借款本金724.91元、逾期利息123.63元、逾期罚息8.7元、逾期复利1.86元; 十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690000950032的正常借款本金6338.54元、逾期借款本金836.75元、逾期利息227.65元、逾期罚息17.86元、逾期复利5.15元; 十四、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690000950033的正常借款本金6620.51元、逾期借款本金827.65元、逾期利息236.75元、逾期罚息17.66元、逾期复利5.34元; 十五、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690000950034的正常借款本金7556.48元、逾期借款本金896.62元、逾期利息269.15元、逾期罚息19.15元、逾期复利6.06元。 十六、上述借款的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9年4月19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编号1601211010)中的约定另计; 十七、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78元、财产保全费651元,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