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内江市东兴区平坦超平机砖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威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内江市东兴区平坦超平机砖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给付尚欠款项118.99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6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209元,由被告***、内江市东兴区平坦超平机砖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4 |
发布日期 | 2021-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