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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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定州市睿智储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定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原告定州市睿智储运有限公司押金15355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2元,由三被告负担3371元,原告负担6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用,并将交纳上诉费用的票据复印件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上诉费用,又未依法获批减、缓、免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为4002元,汇入户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0×××07开户行:中国银行保定市西城支行),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日期 | 2021-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