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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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昌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与***于2019年5月27日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予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昌黎房权证昌黎镇字第××号房屋内属于本人所有的物品腾空并将该房屋返还给***。如逾期未返还,应参照年租金14万元的标准按日计算房屋占用费并给付***;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的反诉。 本诉案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各负担75元。***交纳的反诉案件受理费1892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发布日期 | 2021-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