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06710040的正常借款本金9318.78元、逾期借款本金1821.27元、逾期利息781.68元、逾期罚息92.7元、逾期复利44.6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06710018的逾期借款本金3065.67元、逾期利息117.39元、逾期罚息184.65元、逾期复利13.22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06710019的逾期借款本金2074.77元、逾期利息95.79元、逾期罚息103.65元、逾期复利8.8元;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06710020的正常借款本金463.11元、逾期借款本金2214.53元、逾期利息135.37元、逾期罚息112.71元、逾期复利11.23元; 五、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06710021的正常借款本金848.43元、逾期借款本金2013.99元、逾期利息155.16元、逾期罚息102.5元、逾期复利11.92元; 六、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06710022的逾期借款本金2606.26元、逾期利息64.04元、逾期罚息203.87元、逾期复利11.82元; 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06710023的逾期借款本金1576.36元、逾期利息49.13元、逾期罚息109.3元、逾期复利6.95元; 八、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06710024的正常借款本金1020.30元、逾期借款本金2421.72元、逾期利息186.58元、逾期罚息123.23元、逾期复利14.32元; 九、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06710025的正常借款本金2883.68元、逾期借款本金2213.76元、逾期利息316.89元、逾期罚息112.7元、逾期复利20.83元; 十、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06710026的正常借款本金3458.85元、逾期借款本金2258.97元、逾期利息362.08元、逾期罚息114.97元、逾期复利23.26元; 十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06710027的正常借款本金1221.54元、逾期借款本金2899.56元、逾期利息223.39元、逾期罚息147.58元、逾期复利17.16元; 十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06710028的正常借款本金693.54元、逾期借款本金3298.45元、逾期利息142.61元、逾期罚息161.02元、逾期复利10.66元; 十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06710029的正常借款本金1419.95元、逾期借款本金2284.47元、逾期利息187.8元、逾期罚息111.17元、逾期复利10.98元; 十四、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06710030的正常借款本金2178.32元、逾期借款本金3421.25元、逾期利息318.85元、逾期罚息174.13元、逾期复利23.14元; 十五、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06710031的正常借款本金1645.10元、逾期借款本金3905.06元、逾期利息300.84元、逾期罚息198.73元、逾期复利23.09元; 十六、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06710032的正常借款本金1837.27元、逾期借款本金2885.47元、逾期利息268.93元、逾期罚息146.85元、逾期复利19.54元; 十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06710033的正常借款本金7255.48元、逾期借款本金2245.97元、逾期利息646.23元、逾期罚息114.29元、逾期复利38.24元; 十八、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06710034的正常借款本金6994.65元、逾期借款本金2005.31元、逾期利息615.74元、逾期罚息102.06元、逾期复利36.17元; 十九、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06710035的正常借款本金6283.93元、逾期借款本金1675.88元、逾期利息547.47元、逾期罚息85.28元、逾期复利31.98元; 二十、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06710036的正常借款本金6467.32元、逾期借款本金1610.90元、逾期利息558.25元、逾期罚息81.99元、逾期复利32.43元; 二十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06710037的正常借款本金7365.85元、逾期借款本金1719.33元、逾期利息630.57元、逾期罚息87.5元、逾期复利36.45元; 二十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06710038的正常借款本金7720.03元、逾期借款本金1693.92元、逾期利息655.98元、逾期罚息86.19元、逾期复利37.74元; 二十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06710039的借款,尚欠正常借款本金8379.25元、逾期借款本金1733.09元、逾期利息707.21元、逾期罚息88.21元、逾期复利40.51元; 二十四、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06710041的正常借款本金9761.21元、逾期借款本金1806.85元、逾期利息814.2元、逾期罚息91.98元、逾期复利46.3元; 二十五、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06710042的正常借款本金10482.80元、逾期借款本金2193.69元、逾期利息1054.77元、逾期罚息122.35元、逾期复利65.77元; 二十六、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06710043的正常借款本金11224.31元、逾期借款本金2233.26元、逾期利息1123.43元、逾期罚息124.52元、逾期复利69.77元; 二十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06710044的正常借款本金24344.61元、逾期借款本金3872.89元、逾期利息2001.86元、逾期罚息197.11元、逾期复利112.75元; 二十八、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06710045的正常借款本金9670.21元、逾期借款本金1467.53元、逾期利息791.97元、逾期罚息74.69元、逾期复利44.49元。 二十九、上述借款的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9年4月22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编号105149000671)中的约定另计。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95元,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