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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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继续查封位于巴彦县巴彦镇鑫宇尚城小区A栋3单元4楼401室(面积91.88平方米)、A栋3单元7楼703室(面积97.61平方米)、A栋4单元21楼2103室、A栋1单元21楼2101室(面积170.41平方米)、A栋1单元21楼2102室(面积96.38平方米)五处房屋,查封期限为二年。 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日期 | 2021-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