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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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巴彦县佳农农资综合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巴彦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600,000.00元及利息78,396.27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7月27日),后续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巴彦县佳农农资综合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84.00元减半收取5,292.00,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日期 | 2021-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