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正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正阳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上海正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编号为CMIFL-2016-034-FJ-HZ-HG的《上海正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正阳通用航空机场投资有限公司之回购合同》的约定,回购中民正阳通用航空机场投资有限公司40%的股权,并支付股权回购价款(回购价款计算标准为:股权回购价款=2亿元+以2亿元为基数,自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增资之日2016年7月22日起至上海正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支付股权回购价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计算的金额-《资产管理合同》项下已付资产管理费6560万元); 二、上海正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股权回购价款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股权回购价款即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计算标准,自2020年8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福建正阳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事项向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后,有权向上海正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73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20元,由上海正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正阳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10 |
| 发布日期 | 2021-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