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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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 福建省鑫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4)威环商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福建省鑫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5日签订的《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 三、被申请人福建省鑫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再审申请人***返还建筑施工物资(包括钢管56827米,其中6m型号1254米、5.5m型号10532.5米、5m型号29940米、4.5米型号1350米、4m型号10752米、3m型号900米、2m型号600米、1.5m型号1498.5米;扣件19910个,其中十字扣件18890个、接头扣件1020个),若不能返还,由被申请人福建省鑫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钢管8元/米、扣件4元/个的标准予以赔偿; 四、被申请人福建省鑫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再审申请人***截止2014年3月11日的租赁费112422.63元及后续租金(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被申请人福建省鑫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返还上述租赁物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 五、被申请人福建省鑫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再审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 六、驳回再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本判决于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10332元、鉴定费2000元,均由被申请人福建省鑫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8-8-31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