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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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港市马家镇店双山家庭农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7529.20元(95058.40×50%);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被告承担990元,原告自行承担1210元;鉴定费20000元,由被告承担10000元,原告自行承担10000元。上述款项原告已预交,被告承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9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