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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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借款15099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1日按年息6%计付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按起诉时2020年9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尾号7101的兴业银行信用卡、尾号1142的中原银行信用卡两张,并偿还所欠尾号7101的兴业银行信用卡透支款2014.64元。 三、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代其偿还的信用卡透支款13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3月20日按年息6%计付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按起诉时2020年9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四、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为被告***代为支付的银行贷款173122.03元及利息(利息自按起诉时2020年9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还清之日)。被告***对其中的83650元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86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与被告***共同负担其中的15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日期 | 2021-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