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莱阳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莱阳市荣泰食品有限公司 莱阳市源龙食品有限公司 莱阳市龙辉果蔬冷藏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莱阳市荣泰食品有限公司偿付原告莱阳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250000元,利息61994.04元,本息合计4311994.0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并承担以借款本金42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49%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莱阳市源龙食品有限公司、莱阳市龙辉果蔬冷藏厂、***、***、***、***、***、***、***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96元,减半收取计20648元,由十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0 |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