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菲达电器有限公司 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莱阳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案涉工程工程款人民币145722元,并负担以145722元人民币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本案立案之日(2020年11月3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山东菲达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案涉工程工程款人民币45224.82元,并负担以45224.8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本案立案之日(2020年11月3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莱阳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56元,减半收取计5628元,由被告***负担1100元,被告山东菲达电器有限公司负担341元,原告***负担4187元。保全费4270元,由被告***负担1270元,被告山东菲达电器有限公司负担472元,原告***负担25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3 |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