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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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元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借款本金1,725,414.52元及利息、复利、罚息(截止2019年5月14日的利息、复利、罚息合计为1,000,104.37元;自2019年5月15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江苏元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04元,由被告张茜负担,于给付上述欠款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江苏元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