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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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旭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山东佳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工期延误的土地使用税损失973289.73元; 二、被告江苏旭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山东佳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工期延误原告投资利息损失5110000.00元; 三、被告江苏旭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山东佳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维修费以及业主损失赔偿金617535.00元; 四、被告江苏旭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山东佳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滕州市水善园工程项目中的有关施工技术资料、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五、被告江苏旭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已收取工程款的数额内向原告山东佳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 六、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一、二、三、四、五项承担连带责任; 七、被告江苏旭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山东佳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消防工程改造维修重新施工款1898260.00元; 八、被告江苏旭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山东佳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给河南安信达公司无锡分公司的保温工程款750000.00元; 九、驳回原告山东佳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一至八项义务由被告江苏旭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200元,由原告山东佳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4509元,被告江苏旭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986元,被告江苏旭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87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