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C}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川0191民初5194号

当事人原告原告: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高新西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债清分公司”),住***。负责人:徐茂杰,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朗,北京浩天信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九州,北京浩天信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立案时间2021年3月17日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是否公开审理公开审理出庭人员刘智朗诉讼请求答辩意见1.判令***偿还债清分公司借款本金3619.98元;2.判令***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未予答辩。基本事实查明***下载并注册“小花钱包”APP,点击勾选了《小花钱包APP用户服务协议》,并与小花(厦门)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小花钱包APP”运营主体,以下简称“小花公司”)签订《借款咨询服务协议》,约定***通过小花钱包APP平台借款,其拟借款金额为6141.27元;小花公司有权与信托公司、银行等具有贷款资质的机构合作,促成出借人向***提供借款。2017年4月27日,出借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公司”)向***放款5200元,***未足额返还借款。中航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小花公司,小花公司又将债权转让给成都债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行公司”),债行公司再将债权转让给债清分公司。裁判理由***收到中航公司借款5200元属实,通过债权转让并扣除***所还款项,最后受让人为债清分公司,受让金额为3619.98元。债清分公司受让该债权后,有权向***主张相应权利,故债清分公司要求***返还借款本金3619.98元的请求,予以支持。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判结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高新西区分公司返还借款本金3619.98元。迟延履行后果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杨登琼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雅静

裁判日期 2021-04-25
发布日期 2021-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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