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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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潮州市永丰陶瓷工贸有限公司 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塘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潮州市枫溪区永仪瓷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借款本金3800000元、利息45760元及相应复利(复利计算方式: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2014年10月12日止在履行期内应付未付的利息按年利率10.08%按月计收复利,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改按年利率14.112%计收)、罚息2616219.76元(罚息暂计至2018年12月31日止,2019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4.112%另计); 二、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对被告潮州市永丰陶瓷工贸有限公司、潮州市枫溪区白塔村民委员会提供抵押的位于潮州市枫溪区白塔村坎底路的房地产(证号列粤房地证字第C011***8号)在最高限额7000000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及执行费、评估费等实现债权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300元,由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266元,被告潮州市枫溪区永仪瓷厂、潮州市永丰陶瓷工贸有限公司负担57034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交,原告不同意垫付,被告潮州市枫溪区永仪瓷厂、潮州市永丰陶瓷工贸有限公司负担部分57034元,本院予以退回原告。被告潮州市枫溪区永仪瓷厂、潮州市永丰陶瓷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70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