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黄平县谷陇镇银都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黄平县恒邦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黄平县谷陇镇银都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本金20万元。

二、驳回原告黄平县谷陇镇银都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0.00元,由原告黄平县谷陇镇银都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14.00元,由被告黄平县恒邦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18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1-04-30
发布日期 2021-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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