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6-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302执147号之一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10月**日生,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兴业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XX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陈方平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

裁判日期 2021-01-13
发布日期 2021-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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