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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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302执147号之一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10月**日生,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兴业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XX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陈方平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 |
裁判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日期 | 2021-06-19 |